国际人工智能协会前主席约兰达·吉尔作视频发言。主办方供图
在约兰达·吉尔看来,当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将提升人类的科研效率。
“现在的科研实验室,90%的时间都是花在了重复性、枯燥的、繁琐的工作,这样的业务模式并不好。”
她指出,科学的效率不应该这么低。“我们必须相信,如果我们能够把科学家在实验室中的枯燥工作,转化为自动化,人类就能够把更多时间花在有趣的事情上。”
这同时意味着,对人类的要求也提高了。
世界工程组织联合会前主席、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龚克作视频发言。主办方供图世界工程组织联合会前主席、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龚克就认为,“当我们看到AI发展能够成为未来科学家的时候、能够成为越来越有用工具的时候,人如果要过一个有意义、有价值的一生,其实对我们的科学知识水平、道德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他直言,因为人类要去驾驭一个更有能力、更强大的的工具。“并不是说有了强大的工具,人就可以变得懒惰,人应该变得更聪明。”
联合国助理秘书长、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政策与方案支助局局长徐浩良指出,“我们在呼吁制定国际标准,确保人工智能具有包容性、问责性和韧性。很多人提到人工智能的伦理标准等等,我们认为包容性在政策讨论及实践中都至关重要,所以社会要能够理解其收益和风险。”
显然,人类在获得人工智能“服务”的同时,如何防范由此带来的“风险”同样应引起关注。
约兰达·吉尔直言,安全系统的建立对于人类和设施的安全非常重要。“如果没有人工操作员的话,它是无法保证安全的。但现在有很多人工智能在安全方面的系统在没有得到足够提前训练的情况下,就被部署出去了,这是非常值得关切的。”
美国国家工程院外籍院士、北京智源人工智能研究院理事长张宏江作视频发言。主办方供图美国国家工程院外籍院士、北京智源人工智能研究院理事长张宏江提出,人类在设计人工智能系统时,要考虑到人工智能系统本身知道自己需要由人类介入,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完)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